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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税务总局等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等治理细则》的通知 |
| 功夫:2021-10-19 起源: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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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政〔2021〕270号 有关中央和国度机关部委、人民集体,有关单元,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科技厅、财政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度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处事处: 凭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度发展鼎新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游览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治理法子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划定,为落实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政策,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钻研造订了《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治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循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自动公开)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治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度发展鼎新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游览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治理法子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对科研院所、国度尝试室、国度沉点尝试室、企业国度沉点尝试室、国度技术创新中心、国度临床医学钻研中心、国度工程技术钻研中心、转造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重要从事科学钻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元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元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的治理,特造订本细则。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是指由中央和国度机关各部委、人民集体、有关单元进行,由中央机构假造部门批复设立,重要从事基础前沿钻延注公益性钻延注利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元。 第三条 切合前提的科研院所应向进行部门(单元)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中央机构假造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元法人证书以及本院所职责、机构、假造文件、章程等资料?蒲性核胁棵牛ǖピ┏醪缴蠛撕,以部门(单元)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及上述申报资料提交科技部进行鉴定?萍疾科揪萦泄匚募要求鉴定切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及其所属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钻研生院(以下称“科研院所”)名单,将切合前提的科研院所名单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四条 切合免税资格前提的名单内科研院所可持事业单元法人证书,按划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 省级(蕴含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视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机构假造部门和科研院所地点地直属海关参照本细则明确享受政策的前提,鉴定从事科学钻研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钻研生院名单。鉴定了局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上述科研院所地点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并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三章 科研基地 第六条 科技部鉴定国度尝试室、国度沉点尝试室、企业国度沉点尝试室、国度技术创新中心、国度临床医学钻研中心、国度工程技术钻研中心(以下称“科研基地”)名单,将鉴定后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单元名称(依附单元名称)等,并抄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第七条 经鉴定切合免税资格的科研基地可凭本单元(非独立法人机构凭其依附单元)事业单元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依附单元承担减免税货物治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按划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四章 转造科研院所 第八条 转造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重要从事科学钻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指凭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入科研机构治理体造鼎新执行定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元)所属科研机构已转造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重要从事科学钻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中央级转造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所属已转造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重要从事科学钻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处所转造院所”)。 第九条 科技部鉴定中央级转造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等,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地点地直属海关鉴定处所转造院所名单,鉴定了局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机构地点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第十条 经鉴定的转造院所可吃祗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按海关划定办理免税手续;切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造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治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按划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章 社会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审核中央和国度机关各部委、人民集体、有关单元作为业务主管单元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元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下同)名单。切合前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元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非企业单元社会研发机构”)应向业务主管单元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元(法人)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工作汇报等资料。业务主管单元初步审核后,将审核后的名单及上述申报资料提交科技部鉴定?萍疾炕嵬裾部核定名单后,由科技部将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等,并抄送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地点地直属海关鉴定其他切合前提的民办非企业单元社会研发机构名单,鉴定了局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地点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技政、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地点地直属海关鉴定事业单元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鉴定了局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地点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经鉴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可凭事业单元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元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划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六章 科研机构调换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产生分立、归并、撤销、改名、业务领域调换等情景的,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划定的法式沉新审核有关单元免税资格。 经审核切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调换登记之日起,持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切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调换登记之日起终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沉新审核后,科技部将审核了局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审核了局函告科研机构地点地直属海关并抄送地点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终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在函中注明终场享受政策日期。在终场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已转造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重要从事科学钻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元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元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应在函告有关海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上述进口单元产生名称调换等情景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于函告有关海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 本细则印发后,科技部发展合用“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第一批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基地、转造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元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鉴定工作,将鉴定后的第一批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2022年起头,科技部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分两批审核上述科研机构名称、科研领域调换以及新设、归并、分立等情况,将鉴定后的名单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并于每年3月底发展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工作。 对于不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一并将其依附单元函告海关。上述科研机构合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拥有有效期限的,在核定名单中注明其享受政策的有效期限,一并函告海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鉴定切合免税资格的上述机构免税进口商品领域,依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第十八条 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鉴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其不宜合用进口免税政策后,别离将有关情况函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地点地直属海关及地点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自函告之日起终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终场享受政策之日(含)以来,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钻延注科技开发和讲授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九条 对于依照本细则鉴定的第一批名单中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其事业单元法人证书有效期肇始之日起享受政策;科研基地自核准成立之日起享受政策,具体由科技部在第一批名单中注明享受政策肇始日期;转造科研院所自获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或核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具体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名单中注明享受政策肇始日期;社会研发机构自事业单元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元登记证书有效期肇始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